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不得破坏、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