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六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不得破坏、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