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专用公路不少于10米;

(四)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隔离栅外侧不少于20米,特大型桥梁外两侧不少于100米。

新建、改建公路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应当自公路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告。

本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原所有权不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