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人事行政部门应为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人事行政部门应依法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特区人才市场供求状况,对特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统筹规划。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