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特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计划、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