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发生争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