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