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