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擅自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