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人才收取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