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转让《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