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离开原单位求职的人才,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