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才应聘第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才,不得擅自离职应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