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章 招聘人才第十一条已废止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满法定期限的;(二)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