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转让或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开发投资额1%到5%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