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已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和合并或者由企业投资入股、联营、兼并等变更及现状变更时,应当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