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或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开发投资额1%到5%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