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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