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条已废止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