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