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

发包方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和施工价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承包方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和发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