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

县级以上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