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