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三)将未经核定质量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验收的;(四)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发包方及发包代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关产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