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编制或审核标底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