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转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转让中介服务业务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