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定质量,合格的方可交付验收。质量核定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限期返修。返修完成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认定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交付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筑工程不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