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产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承包方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禁止发包方和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施工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厂家或商店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其他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