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监理的其他工程应当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