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四)工程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和审核业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