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

(二)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三)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四)工程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和审核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