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承包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

分包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除特殊工种和劳务外,也不得再分包。

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应对其所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向承包方负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