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八条已废止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包方。禁止发包方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包或承包建筑工程;禁止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合理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不合理缩短工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