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六条已废止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可以合并发包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按阶段分别发包。除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专业性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