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五条已废止落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底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与标底差额超过百分之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标底经审核的,由审核单位负责赔偿;标底未经审核的,由编标方负责赔偿。组织复核的费用由申请复核或责任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