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招标发包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机构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五)向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八)确定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与中标单位应当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