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一)投资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和用地五千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勘察、设计。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发包方直接确定承包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