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辐射、带动效应。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创新型园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