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技术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发展,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