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