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