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