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