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