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