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妇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