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