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采纳的应当落实;不予采纳或者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说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认为理由不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