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分给男方所有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承租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