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