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村妇女因分户、结婚、离婚等情形,可以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