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方到女方落户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